上周,小编在《大家谈 | 如何理解注册资本认缴制和实缴制的区别》一文中,重点讲解了注册资本认缴制和实缴制的区别以及相关问题解答。由于在“认缴制”下,股东可以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认缴资本,不需要在注册登记时就缴完资本金,所以被投资企业经常会遇到实收资本未到位的情况,企业财务如何进行处理呢?今天,小编就来讲一讲!
(1)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内未收到投资者实缴资本金的,被投资企业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2)收到投资者实际缴纳的资本金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进行账务处理(需要注意两种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哦)。
例1: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2021年1月1日收到股东首期投资款120万,约定占注册资本的12%。
借:银行存款 120万
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认缴业务主要涉及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印花税的计税基数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因此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为0时,企业不需缴纳印花税,待收到股东实际入股的资本后,再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承接上述A公司例子,无论这120万元是全部计入实收资本还是1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2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计税基数都是按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120万元进行计算缴纳印花税,即1200000×0.025%=3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小编注:即按万分之二点五征收)
PS:印花税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关推荐:《我叫印花税,今年刚完成立法,快来了解我吧!》)印花税法规定,资金账簿的印花税按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征收。
如果股东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内没有缴足其应缴的资本金,就属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对应不到位投资资金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举个简单的例子:
股东A、B、C于2020年1月1日共同出资成立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A、B、C分别认缴出资额为4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章程约定一次性缴足。约定缴款日A实际出资300万元,B实际出资200万元,C实际出资100万元,余款均在2021年1月1日缴足。2020年7月1日,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甲公司向XX银行贷款600万元,年利率6%。
分析:
2020年甲公司支付银行贷款利息18万元,其中,对应未出资到位的资本金400万元产生的利息12万元,不允许税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