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答所得税热点问题之特殊事项的处理
浏览量:1082 / 发布时间:2019-12-31
前几期小编整理了权威解答所得税热点问题之收入、之扣除、之资产的税务处理和权威解答所得税热点问题之税收优惠,今天小编精选整理的是除前4项之外包括亏损弥补、汇总纳税、房地产税收、清算、重组等所得税特殊事项的热点、难点问题,希望能继续为您答疑解惑。
一、企业到国外投资,发生的亏损是否可以用国内的利润来弥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因此,企业到国外投资,发生的亏损是不可以用国内的利润来弥补的。
二、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能否以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三、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时,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企业重组时涉及股权收购时,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是否可以是自然人?
【答】企业重组中的股权收购和企业合并属于不同类型的重组,应根据重组类型进行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五、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育局,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该业务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是非配套设施赠与业务,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的,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如是开发区内的配套设施赠与业务,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无偿赠与地方政府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公司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现准备注销,清算所得适用什么税率?能否按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第12行“税率”明确“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因此,企业在清算期间的清算所得应依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适用15%优惠税率。
七、企业在年度中间办理注销,企业所得税是否要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年度中间办理注销前,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先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然后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八、企业办理地址迁出,准备在异地继续经营,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财税〔2009〕60号明确规定,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和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应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进行处理。因此企业迁出准备异地继续经营时,如果未结束自身业务,未对资产、债务进行处置,未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的,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九、企业之间股权、资产的划转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选择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十、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也要视同二级分支机构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十二、我们是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为此,汇算清缴的主体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要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便可。
十三、哪些特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十四、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