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前面我们推出了“汇缴专栏 | “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究竟有啥区别?”的小文,今天我们再以品税阁分享的案例及案例分析,来加深理解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区别。
一起来看!
品税阁分享的经改编的真实案例:
A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2016年12月31日对B公司一笔预计发生的应收账款损失计提了坏账准备,金额300万元,并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由于多次催收未果,2018年初A公司对B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法院申请对该笔应收账款强制执行。2018年7月,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A公司无法收回该笔应收账款。据此,A公司在办理2018年度所得税汇缴时对该笔坏账损失申报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会计核算上未做核销坏账处理)。
2019年8月,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中认为该笔坏账损失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不允许税前扣除,要求企业补缴2018年度所得税75万元(300*25%)及滞纳金。
就此问题税企双方产生争议。企业认为该笔应收账款会计已在2016年计提坏账准备作损失处理,2018年度取得了司法机关的终止执行裁定书,并在办理2018年度所得税汇缴时做了纳税申报,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该损失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应当在2018年度予以扣除。
税务机关认为该笔应收账款损失,虽在2018年取得了法院终止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并作了纳税申报,但未进行核销坏账的会计处理,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究竟谁的观点正确?
我们一起来重温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该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企业实际发生并取得相关证据资料是法定资产损失扣除的前提,但同时要求会计已作损失处理,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很明显,
本案中税企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
该笔资产损失会计上
到底有没有作损失处理?
或者说企业在2016年计提坏账准备
是不是25号公告第四条所说的会计已作损失处理?
根据上述税收政策我们不难发现,即实际发生、会计作损失处理、申报扣除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等相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是根据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来确认减值准备,是企业对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处理,不是对实际发生坏账的损失处理,所以仅计提坏账显然不符合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
那么税收规定的“会计作损失处理”指的是什么呢?
我们通过一个例子做分析——
【案例1】
A公司2018年发生应收账款1000万元,年末确认坏账准备200万元。
年末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 200
贷:坏账准备 200
2019年,发生应收账款1500万元,年末确认坏账准备500万元,本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坏账损失100万元。
核销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100
贷:应收账款 100
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 400{500-(200-100)}
贷:坏账准备 400
2019年实际发生的100万元坏账损失准予税前扣除并作纳税调减,计入损益科目的坏账准备400万元在汇缴时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合计纳税调增300万元;
如果会计上没有坏账核销分录,那么年末计入损益科目的坏账准备只有300万元(500-200),本年该项业务纳税调增就有200万元(300-100)。
——本案例来自每日税讯(作者:翟纯垲)
因此,坏账核销即是文件中所述的“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情形,如果只计提坏账准备而不是核销坏账,则不属于“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情形,所以该笔坏账A公司在会计上未作损失处理,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不能在2018年度税前扣除。
那么问题又来了!
这笔坏账损失不能在
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中扣除,
那在2019年会计追溯更正
并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后,
能追补至2018年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据此,因为A公司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所以只能在申报年度(2019年)扣除,不能追补至发生年度(2018年)扣除。
也就是说,对于该笔坏账正确的处理方法是:补缴2018年度所得税75万元及滞纳金,2019年在会计上补做损失处理后,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时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