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促进企业科技创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使企业更及时更便捷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优化完善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
十月大征期已经到来~
(相关链接:纳税提醒 | 十月纳税申报早知道)
本月我们将迎来新政实施后的
第一次企业所得税申报!
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预缴申报的五大要点❥(^_-)
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平时预缴时不得享受。而28号公告规定了企业可以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没有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明年5月底前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提醒注意的是,28号公告将13号公告第二条中的“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拓展为“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在预缴申报时,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次“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方明细行次,通过下拉列表选择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在计算实际利润额前减除,以减除后的余额为当期盈利额或亏损额,因此,无论盈利企业还是亏损企业均可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连同下列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为便于企业准备合规的研发费用辅助账,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制发《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发布了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对帮助纳税人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和享受优惠政策起到积极作用。
考虑到部分中小微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不高,准确归集、填写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有一定难度,28号公告中增设了2021版研发支出的简化版辅助账样式,降低了填写难度。
企业可以选择28号公告中最新发布的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继续选择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还可以自己设计辅助账样式。
提示:但为保证企业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且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数据项相匹配,企业自行设计的辅助账样式应至少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
按现行政策规定,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管理方式,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97号公告明确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其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28号公告调整优化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所有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简化了计算方法,允许多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调剂使用,总体上提高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通过一个例子
让大家更好地理解上述变化——
假设W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97号公告的计算方法:
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90*10%/(1-10%)=10万元
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10万元;
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0*10%/(1-10%)=11.11万元
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8万元
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8+10=18万元。
28号公告的计算方法: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90+100)*10%/(1-10%)]=21.11万元
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12+8=20万元
可以看出按照最新的算法可加计扣除的金额比原来多了,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预缴享受
就讲到这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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