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是财税公众号的热门话题。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明确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表明了我国政府对进一步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信心和决心。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13号公告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眼下正在进行的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执行的还是按75%加计扣除的政策。
小编在实务工作发现,企业在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常存在以下三个容易忽视的政策要点,造成优惠政策使用不当或未用足用好政策的情况。
一起来看3个小案例,
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诀窍与要点。
01
收到专项用于研发的政府补助款的处理
【例1】2020年5月甲公司承担省级技术创新重大项目获得政府专项补助500万元,用于补助当年研发项目经费支出。假设当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为800万元,会计处理选择净额法核算。
问:2020年度该项业务如何进行汇缴申报?
会计处理(净额法核算):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8,0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0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5,000,000
税务处理,假设2020年度汇缴时:
①甲公司将政府补助500万元纳税调增计入应税收入,则可以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800万元为基数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额为600万元;
②甲公司将政府补助500万元未调增计入应税收入,则只能以相抵后的研发费用300万元为基数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额为225万元。
分析与结论:
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会计核算上可以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核算。但在税收处理上,只有将该项政府补助计入应税收入,才可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否则只能以相抵后的净额作为加计扣除基数。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①比②多加计扣除375万元。
政策依据: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02
500万元以下研发设备折旧扣除政策的选择
【例2】2019年12月乙公司购置用于XXXX项目的研发设备一台。假设价值5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会计折旧年限10年,直线法折旧,不考虑净残值。
会计处理(按年):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500,000
贷:累计折旧 500,000
税务处理,假设2020年度汇缴时:
①该设备不选择加速折旧政策,则会计账载折旧金额与税收折旧金额均为50万元,无纳税调整金额,同时该项设备折旧可加计扣除的基数为5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37.5万元;
②该设备在纳税申报时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则会计账载折旧金额为50万元,税收折旧金额为500万元,纳税调减金额450万元,同时该项设备折旧可加计扣除基数为5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375万元。
分析与结论:
由例2可以看出,如果固定资产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企业可以获得前期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和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双重优惠,但这只适用于企业处于成长期,或者是有足够的所得可消化一次性扣除政策对企业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影响。如企业在创业初期、或预计5年内没有足够的所得弥补亏损的话,建议谨慎使用这一政策,否则亏损弥补政策可能得不到充分享受。同时,企业还要考虑研发项目的开发周期,假如开发项目是在当年度完成的,如不适时利用一次性扣除政策,企业就会丧失项目完成后折旧加计扣除的税收利益。
划黑板:
企业只能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政策依据: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8]54号(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该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03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扣除额的计算
【例3】丙企业2020年进行XX项目的研究开发,发生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700万元,其中委托境外机构发生的研发费用400万元,自研开发费用300万元。
分析与结论:
首先,计算境外研发费用的80%为320万元(400×80%)
其次,计算境内研发费用的3/2为200万元( 300/3×2)
最后,取境外研发费用的80%与境内研发费用的3/2孰小值为200万元,该数值即为可加计扣除的境外研发费用基数。
政策依据: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财税[2018]64号
最后,小编提醒各位看官:
千万不能混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与研究开发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等于“准予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基数”。以例3为例,丙企业2020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为700万元,但准予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基数为500万元(300+200)。